《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核心亮点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且特殊情况下(如暴力胁迫)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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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劳动保护或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提供安全防护设备或基本工作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例如长期缺乏必要防护措施导致健康隐患。 -
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
包括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不足额支付等,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自身经济权益。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社保是法定权益,若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
企业内部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如强制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并实际侵害劳动者利益,可成为解约理由。 -
合同无效或特殊紧急情形
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若遭遇暴力强迫或危险作业,劳动者可立即离职且无需提前通知。
总结:第38条是劳动者**的重要法律依据,遇到上述情形时应保留证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