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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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工作环境恶劣,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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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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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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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不合理的罚款制度等,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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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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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劳动者也可解除合同。
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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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者劳动的:如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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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如要求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面临不公正待遇或危险工作环境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