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是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具体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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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订立合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时间节点,标志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形成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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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效力
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是合同成立的三种有效形式,只要其中一种形式被采用,即视为合同成立。例如,一方通过电子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均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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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履行与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该合同同样成立。例如,预付定金、交付关键货物等行为可视为主要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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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的例外规定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被对方接受时,合同仍成立。
总结 :该条款通过签名、盖章、按指印等形式明确了合同书订立的生效条件,同时兼顾了实际履行与形式要求的平衡,确保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灵活性与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