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支付报酬、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规定,具体内容及最新解读如下:
一、违法情形与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逾期不支付,还需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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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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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支付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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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未依法核算加班时长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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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律后果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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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即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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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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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报酬或加班费的,需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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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差额部分需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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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比例提高至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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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
需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证明已申请权利但未获履行,方可要求额外赔偿金。
三、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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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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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
四、法律意义与价值
该条款通过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拖欠工资现象,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明确**程序,确保劳动者在遭遇侵害时能够依法**。
(引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