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合同成立时间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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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自 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时合同成立。 - 若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间不一致,以 最后一方完成该行为的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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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履行优先原则
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若一方已 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该合同即成立。例如,交付货物、支付定金等核心义务。
二、特殊情形的补充规定
- 法律或约定需书面形式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使未书面签订,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被接受时,合同仍成立。- 电子合同确认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非书面形式订立合需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三、适用原则
- 合同成立以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为本质,签名、盖章或履行主要义务均视为意思表示的实现。- 若存在多份合同文本,推定具有相同含义;若词句不一致,按合同条款、性质及诚信原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