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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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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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制定劳动合同实施方案,包括合同书、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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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厂长(经理)与聘用部门签订,分立合并企业合并计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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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处理
- 精神病患者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服兵役人员及出国人员暂缓签订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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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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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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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时连续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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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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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签订情形
- 用人单位自用工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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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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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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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含计时工资、津贴等),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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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殊规定
- 补偿金≤改制前12个月平均工资×3倍或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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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限制
- 用人单位不得以协商变更岗位为名义规避裁员责任,变相强制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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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
- 包括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单位破产、违法解除等情形,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争议处理
- 劳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内容综合了1995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劳动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