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如下:
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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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优先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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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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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字/盖章前,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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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需是决定合同性质的核心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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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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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书面形式 :若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如金融、房地产等),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履行主要义务且被接受的,合同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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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例外 :保证合同需单独书面订立或作为主合同条款,口头保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无效。
三、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一般合同及部分特殊合同(如保证合同),但具体条款可能因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而变化。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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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义务,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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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该条款可能与《民诉法解释》等规定结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