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核心条款包括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合格、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 不胜任工作经调整仍不合格: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需保障程序正当性。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如企业搬迁、业务调整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时,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举证“重大变化”的合理性。
提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遇争议可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