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合同成立的两种情形:一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二是即使未完成形式要求,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这一规定既保障了交易安全,又体现了对实质合意的尊重,是合同成立规则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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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形式的成立要件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需当事人均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效力等同,且以最后一方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均签字后合同即成立,后续争议需依此认定责任。 -
履行治愈规则的特殊适用
即使未签名或未采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货款、交付房屋)且对方接受,合同仍成立。例如,买方支付部分房款后卖方接受,即使未签书面合同,法院仍可能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
形式与实质的平衡
法律允许通过实际履行弥补形式瑕疵,但需注意:“主要义务”需足以反映合同核心内容。如仅履行次要义务(如支付定金),可能不足以证明合同成立。 -
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交易中应尽量完善书面形式,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若已实际履行,需保留付款凭证、交货记录等证据,以便主张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标准,既规范了合同订立程序,又适应了复杂交易需求。建议在商业活动中结合书面形式与履行证据,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