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的单方解约权,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社会保障的关键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四款,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若用人单位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上述任一险种,劳动者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未依法缴纳”包含未开户、未足额缴费、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等情形,需结合地方社保政策综合判定。
二、行使解约权的条件与程序
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 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客观事实;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缴费;3. 劳动者未明确放弃社保权益(如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程序上,劳动者应通过书面通知(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引用第38条第四款作为解约理由,避免因未说明依据导致**受阻。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主张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基数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四、实务注意事项
- 劳动者需留存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
- 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社保不影响劳动者解约权,但可能影响经济补偿金主张(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
-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社保后反悔的,原则上不得引用本条解约;
- 部分地区对“未依法缴纳”存在细化标准(如北京要求用人单位主观恶意),需提前咨询专业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四款为劳动者构建了社保权益的底线保障,但实际**需注重证据固定与程序合规。若用人单位存在社保违法行为,建议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与仲裁组合**,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员介入,确保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