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合同必备条款及违法责任的核心法条包括: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强制订立)、第十七条(合同必备条款)、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等。 这些条款从签约形式、内容规范到法律责任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企业用工和员工**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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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需支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这一规定直接否定了口头协议或“入职登记表替代合同”的乱象,明确书面形式是法律刚性要求。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清单
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合同必须包含的9类条款,如用人单位信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若缺少核心条款(如薪资、工作地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此时可援引第十八条按“同工同酬”或集体合同标准补充。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殊保护
第十四条明确三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包括连续工作满十年或二次续签后。企业若违规拒签,同样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强化劳动者职业稳定性。 -
试用期与劳动报酬的底线规则
第十九条严格限制试用期时长(如3年以上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要求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或当地最低标准,杜绝“白用期”现象。
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条款构建了从签约到履行的全链条规范。劳动者需警惕“空白合同”或条款缺失,企业则需避免侥幸心理——未签合同的法律成本远高于合规成本。 遇到争议时,及时保存证据并寻求劳动仲裁是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