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原文及关键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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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理方式同上述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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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同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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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是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分点展开论述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 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 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通过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