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45条,协商解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经济补偿规则是核心内容。协商一致解除需书面确认,单位单方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过失性、无过失性或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可提前通知或即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适用于非过失性解除或终止,且特殊人群(如孕期职工)受解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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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意向及补偿方案,避免后续争议。协商解除无严格条件限制,但需平等自愿,不得存在欺诈或胁迫。 -
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
- 过失性解除(第39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欺诈订立合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单位可立即解除且无需支付补偿。
- 无过失性解除(第40条):劳动者患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企业破产、经营困难或技术革新需裁减20人以上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依法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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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权(第37-38条)
劳动者可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或违章指挥危及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且要求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规则(第46-47条)
非过失性解除或合同终止时,单位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高薪者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最长支付12年。 -
解除限制(第42条)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工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多方权益,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劳动者应留存书面证据,单位需确保解除理由合法合规,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