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且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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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
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单位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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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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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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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或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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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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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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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且劳动者不同意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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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