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包括:劳动者因健康或能力问题无法胜任工作,或合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
-
健康或非工伤导致的无法工作
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
能力不足且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
劳动者若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如无法完成约定任务或同岗位工作量),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客观条件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企业迁移等客观情况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时,单位可解除合同。
总结:第26条兼顾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强调程序合法(提前通知)和情形限定,避免滥用解雇权。企业需注意举证责任,劳动者则需关注自身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