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非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操作要求:
- 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 通知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可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后果:
- 劳动者提前通知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劳动者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或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场景
- 试用期内离职:劳动者仅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非试用期内离职: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以便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安排工作交接。
注意事项
- 劳动者需保留书面通知的证据,如邮寄凭证或电子回执。
- 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可主张合法权益。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操作流程和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合理利用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