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强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如薪酬、工时、休假等)需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公示告知。​​ 其核心在于​​平衡企业自主权与劳动者参与权​​,确保制度合法性、透明性。

  1.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企业需建立合法合规的劳动规章制度,涵盖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培训等核心领域,不得单方制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例如,加班制度若未经协商或违反法定标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民主协商程序​
    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制度修改或制定,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一程序赋予劳动者“话语权”,避免企业滥用管理权。

  3. ​公示与告知要求​
    企业需通过书面通知、内部系统公告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悉相关制度,未公示的条款不得作为管理依据。例如,绩效考核标准若未公开,仲裁时可能不被采信。

  4. ​工会与职工的监督权​
    工会有权对不适当的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劳动者也可通过协商渠道**。若企业拒不调整,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提示:​​ 企业应定期审查制度合法性,劳动者需留存制度公示证据以备**。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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