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二、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区分普通解除与特殊解除,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既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权,也维护了企业正常运营的稳定性。
劳动法第3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二、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三、法律意义
该条款通过区分普通解除与特殊解除,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既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权,也维护了企业正常运营的稳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辞职规定如下: 一、基本离职程序 提前通知期限 正式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 通知期限包含自然日,非工作日。 无需批准即可离职 提交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离职,但需继续工作至离职日。 二、特殊离职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如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适用情形差异 及程序要求冲突 ,形成法律衔接的特殊应用场景。二者的核心矛盾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自由度边界 ,前者赋予劳动者特定情形下的立即解除权,后者则设立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通行规则。 具体矛盾点 表现在三方面:其一,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劳动者遭遇****、未支付报酬或未缴纳社保 时可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确保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 该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即劳动者需要遵循一定的预告期来通知用人单位,从而给予用人单位时间准备应对人员变动
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仅需提前3日通知。 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需注意程序合规性,且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核心在于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权益。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书面通知是法定形式要求,30日或3日的期限为用人单位预留工作交接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最狠的解读:员工主动辞职无需补偿,但需提前30天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被一些人解读为“最狠”,原因在于它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的主动权 无需理由 :根据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非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操作要求 : 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与第38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适用场景上,具体如下: 一、解除权行使条件 第37条 一般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 例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暴力威胁等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见第38条)。 第38条 用人单位过错
根据2025年最新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具体解析: 工时制度基础 :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2. 合理确定标准 :用人单位需结合工时制度,科学评估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累且确保报酬公平。3. 特殊工时审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两种核心情形:一是采用合同书形式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二是在未完成形式要求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同样成立。 合同书形式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满足“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形式要求,三者具备其一即可。若双方签署时间不同,以最后一方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实质履行替代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强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如薪酬、工时、休假等)需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公示告知。 其核心在于平衡企业自主权与劳动者参与权 ,确保制度合法性、透明性。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企业需建立合法合规的劳动规章制度,涵盖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培训等核心领域,不得单方制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和程序,核心亮点包括提前通知义务、试用期内辞职的灵活性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无理阻拦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自由,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需求。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提前通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适用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日通知。 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同时通过预告期平衡用人单位利益,是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核心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与程序要求 正式员工需遵守“30日书面通知”的刚性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邮件等可留痕方式;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3日通知(可口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或未按约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这一条款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针对用工环境中的暴力胁迫、欠薪等突出问题赋予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同时保障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试用期双向解约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需理由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亦享有同等权利
劳务合同电子版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电子版劳务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 》和《劳动合同法 》的要求,且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订立,即可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关键亮点 包括:电子合同需满足身份认证、数据防篡改、原文完整保存等条件,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并需明确告知签署流程。 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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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明确规定了逮捕的法定程序(需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禁止非法拘禁、搜查等行为。 该条款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严格保护。 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 第37条将人身自由列为公民基本权利,强调其不可侵犯性。狭义上指身体自由(如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广义上还涉及人格尊严、住宅权等衍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