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日通知。 这一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同时通过预告期平衡用人单位利益,是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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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程序要求
正式员工需遵守“30日书面通知”的刚性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邮件等可留痕方式;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3日通知(可口头),但书面形式更利于争议举证。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批准、未完成工作交接等理由拒绝解除,但可要求劳动者配合合理交接。 -
法律性质与例外情形
预告期是为用人单位预留人员调整时间的法定义务,但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且无需预告。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交辞职通知即生效,用人单位单方延长预告期或扣留档案均属违法。 -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脱密期”“服务期”等约定变相限制辞职自由,此类条款若超出法定范围(如涉密岗位最长6个月脱密期)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者需注意:辞职通知送达后,若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离职,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若继续用工超30日未答复,视为维持原合同。
合理运用第37条既能保障职业选择权,也能避免劳动争议。劳动者应留存通知送达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规范流程,在法定框架内完成用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