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或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计算标准及例外情况如下:
一、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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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
包括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或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如协商一致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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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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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六条(如经营调整、岗位变更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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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条(如员工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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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如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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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如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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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如企业破产、被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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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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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按0.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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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标准 :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标准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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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错导致解除
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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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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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
四、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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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如未支付经济补偿),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此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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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范围 :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报酬,但需排除加班费等特殊情形。
以上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获得合理补偿,同时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