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的赔偿方式如下:
一、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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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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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若用人单位选择不提前通知,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经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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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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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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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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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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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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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认定
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产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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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前置义务
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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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的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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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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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