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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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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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可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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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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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或损害权益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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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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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说明
-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第三十八条属于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 协商解除需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而单方解除无需协商。- 劳动合同解除仅对未履行的条款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受约束。-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建议劳动者及时收集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必要时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