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N倍月工资)。这一条款是劳动者**的重要法律武器,但需注意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六类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依据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强行放假)、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如禁止离职条款)、劳动合同无效(如欺诈签约),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若涉及暴力****或违章冒险作业,劳动者可立即离职且无需提前通知。
经济补偿计算遵循“N倍月工资”原则:每满1年工龄支付1个月工资,超6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不足6个月支付半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收入,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月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则按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需特别警惕两类误区:一是补偿金额混淆,第38条仅适用“N”倍标准,与协商解除的“N+1”或违法解雇的“2N”无关;二是举证责任归属,劳动者需主动收集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事实。实践中,建议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失败。
劳动者应充分理解第38条的“被动解除权”本质——它既是**工具,也是对企业合规的倒逼。遇到侵权时,理性留存证据、依法主张补偿,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