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第39条针对劳动者存在过错(如严重失职、违反制度等),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且无需补偿;第40条则适用于非劳动者过错(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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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过错性解除
- 严重违规或失职: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合同。例如,员工多次旷工或泄露商业秘密,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多重劳动关系或刑事责任:若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职工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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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无过失性解除
- 健康或能力原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或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的,单位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
- 客观情况变化:如企业重组、技术革新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总结:第39条和第40条划清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边界,前者强调劳动者过错,后者侧重客观条件变化。企业需严格遵循程序,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则应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