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主张经济补偿,核心适用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拖欠报酬、未缴社保、违规强令作业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该条款为劳动者提供了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定依据。
情形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延迟或克扣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例如,连续两月未发工资即构成严重违约,劳动者除解除关系外,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追讨欠薪及25%额外赔偿金。情形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作为法定福利,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拖延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超30日,劳动者可行使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补缴及对应赔偿。情形三: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权益。企业制定的考勤、奖惩制度若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强制超时加班等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形四:****或违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制劳动,或未提供防护设备指挥员工从事高危作业,劳动者不仅可立即离职,还可报警追究用人单位刑事责任。
行使第三十八条权利时,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留存工资条、社保记录、违规制度文本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解除效力或拒付补偿,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通过赋予劳动者主动解约权,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平衡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