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类情形,核心亮点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通知的情形(如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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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工作环境(如防护设备、合规场地),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
拖欠工资或未缴社保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
企业制度若违反法律法规(如强制加班不付加班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行使解除权。 -
合同存在欺诈或胁迫
因用人单位欺诈(如虚假承诺薪资)、胁迫等手段导致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追责。 -
紧急情形下的立即解除权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安全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且无需提前通知。
总结:第38条是劳动者**的重要依据,针对用人单位过错行为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同时保障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遇到上述情形,建议保留证据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