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多数情况下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具体情形及规定如下:
一、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基本义务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安全设备缺失)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工资、加班费等)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等)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超时加班)
-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合同无效
-
其他法定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情况下的即时解除权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三、经济补偿要求
- 除上述即时解除情形外,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可主张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四、注意事项
-
劳动者需留存工资、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支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
用人单位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时,劳动者可选择其中任一情形主张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