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从多个方面展开说明:
1. 条款的核心内容
该条款适用于劳动合同因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例如,企业迁移、被兼并或资产转移等情形。
2. 适用条件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市场环境剧变等。
- 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3. 解除程序
-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 经济补偿:可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4. 法律意义
此条款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5.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证据保留:用人单位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的记录,以证明协商未果。
- 书面通知:通知需采用书面形式,确保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为企业与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灵活的解除机制,但同时也强调了协商与程序的重要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