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核心在于: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可解除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企业常因误解“客观情况”或规避补偿义务引发纠纷,而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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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的界定与常见争议
法律明确“客观情况”包括企业迁移、被兼并、项目终止等不可抗力或重大经营调整,但需排除企业主观经营决策(如随意调岗)。例如,某公司因政府环保要求搬迁被认定符合条件,而另一企业以“业绩下滑”单方解雇则属违法。劳动者需警惕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为“客观情况”。 -
协商程序的必要性
企业必须证明已就调岗等变更方案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且新岗位合理(如薪资、职级不变)。若仅通知待岗或降低待遇(如案例中按最低工资70%发生活费),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逼迫离职,协商程序缺失将导致解雇无效。 -
经济补偿的法定性
即使劳动合同约定“项目终止无需补偿”,此类条款因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而无效。企业以合同约定拒付补偿(如案例中环境服务公司败诉)或拖延协商(如待岗9个月后找借口解雇),均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 -
劳动者的应对策略
若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如长期待岗),劳动者可主动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索要补偿;遭遇违法解雇时,应保留协商记录、工资单等证据,通过仲裁主张权益。注意地方差异(如部分法院认可疫情停工待岗的合理性)。
提示: 无论是企业适用第40条第三款还是劳动者**,核心在于“程序合规+实体正义”。企业应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而劳动者需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