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明确规定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天数及特殊情况处理,核心亮点包括: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休假、休假天数按工龄分级(5-15天)、单位需保障休假权益且工资照发,同时列举了不享受当年休假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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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条件
条例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需连续工作满1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体现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
休假天数分级
根据累计工龄划分三档:1-12年享5天,12-20年享10天,20年以上享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假期,确保实际休假时长。 -
例外情形
职工若已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假)、请事假超20天(单位未扣工资)或病假达到特定时长(如工龄1-12年者病假超2个月),则取消当年年假资格。 -
单位安排原则
单位需结合生产情况与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年内集中或分段使用,避免跨年度。确需跨年安排的,需与职工协商一致。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益,单位应依法落实。若权益受损,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保条例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