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核心规则可概括为“3年普通时效+20年最长保护期”,同时明确四类特殊情形不受时效限制。关键亮点包括: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统一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20年,超过则法院不予保护;中止、中断规则保障特殊障碍下的权利行使;停止侵害、抚养费支付等四类请求权永久有效,体现对公共利益与人身关系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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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计算规则
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算点需同时满足“知道权利受损”和“明确义务人”两个条件。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自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索赔权自18周岁起算,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
时效中止与中断
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行为能力人缺乏代理人等障碍无法行使权利的,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补足6个月。中断情形包括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
不适用时效的例外情形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持续性侵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永久有效;抚养费、赡养费等支付义务不因时效免除,保障家庭弱势成员基本生存权。 -
法院适用规则与实务要点
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定,需义务人提出抗辩。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当事人约定无效。实务中需注意区分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并保存权利主张证据。
民法典通过平衡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既督促权利人及时**,又对特殊情形保留例外。建议权利人关注时效起算点,遇障碍及时主张中止或中断,同时善用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规则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