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随《民法典》施行整体废止,但部分条款因与《物权法》冲突更早被单独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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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废止依据: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废止1988年《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因《民法典》已全面替代《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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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提前失效:2008年因与《物权法》冲突,第88、94、115、117、118、177条被废止,涉及共有财产认定、抵押物处置等。例如,原规定“未明确共有类型的视为共同共有”,现《物权法》第103条改为“无约定且无家庭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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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适用原则:2021年前已终审案件仍适用原意见,新案件一律按《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处理。
提示:法律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废止条款与现行有效规则,避免混淆新旧法适用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