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在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关键点包括:①适用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②强调“一次性付清”;③未按时支付需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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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离职时的工资结算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为支付截止时间。 -
例外情形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约定延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劳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参考《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但单方面延迟支付属违法行为。 -
违约后果
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实操建议
劳动者离职时应保留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若遇拖欠,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提示:部分地区允许通过银行转账次日到账,但需确保离职当日完成支付操作。建议提前与用人单位确认结算流程,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