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结清工资,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关键亮点包括:①法律强制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一次付清”;②全国性法规优先于企业自行规定;③各地细则可能对支付时限有补充要求(如3日内或5日内),但不得突破“一次性付清”原则。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以“未到发薪日”“未完成交接”等理由拖延。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若与此冲突则无效。
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超八成地区(如北京、广东、山东等)直接沿用“离职当日结清”的国标;另有部分省份(如江苏、浙江、河北等)细化支付时限为2-5个工作日,但均要求“一次性支付”。特殊情形下,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法(如通过银行转账延期3天),可适度变通。
用人单位若违规拖欠离职工资,劳动者可凭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建议离职前核对工资明细,要求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结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