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规定主要依据培训性质、是否为试用期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工资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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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无论培训性质如何,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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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形式支付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二、不同培训情形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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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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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培训属于试用期考核内容,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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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培训为入职岗前必要培训,应正常发放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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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用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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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工资至少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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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培训为专项技能培训且签订服务期协议,工资可按约定执行,但违约金计算不包含培训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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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方式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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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需书面记录工资数额、时间、领取人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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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周期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节假日提前至工作日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可按日/小时支付。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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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限制 :违反服务期协议需支付违约金时,培训期间工资不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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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工资 :若培训期间无法提供劳动,按劳动合同停工/停产工资标准执行。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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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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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服务期与工资支付关系。
总结 :培训期间工资支付以不低于最低工资为底线,具体标准根据培训性质及合同约定确定,用人单位需依法合规操作并保留支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