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概述
- 适用范围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 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
-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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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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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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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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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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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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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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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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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年休假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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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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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实施意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通过提供带薪年休假,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明确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条件,规范了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施该条例,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