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
- 内容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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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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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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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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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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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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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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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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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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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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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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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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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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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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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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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