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因此, 年休假通常应在同一年度内安排,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以及职工的个人意愿进行集中或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单位需与职工协商并征得同意。此外,如果单位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且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需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