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的,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师执业范围
- 临床类别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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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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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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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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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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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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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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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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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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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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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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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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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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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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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保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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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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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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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 口腔类别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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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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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 公共卫生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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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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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 中医类别医师 (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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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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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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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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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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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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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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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执业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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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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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特定情况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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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变更执业范围的条件
- 执业医师注册满两年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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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更高一级的学历(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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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三甲医院进修证明(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在三甲医院专业进修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基层医疗机构的特殊规定
-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卫生计生委批准,可申请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其他注意事项
-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需求相匹配,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