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负责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主要负责部门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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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执法,协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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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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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及畜禽养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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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防止有害物质输入。
三、监管体系优化背景
202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合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承担食品检验职责,旨在解决原体系中的重复检验、数据不共享等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综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体责任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需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