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如果因犯罪被判刑坐牢,服刑期间将暂停享受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相关待遇,但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恢复或重新办理。具体政策执行需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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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待遇暂停
根据现行规定,退役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服刑期间自动丧失优待证使用资格,包括乘车、旅游、医疗等优待项目均无法享受。监狱管理部门会同步通知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注销其优待证。 -
刑满释放后的恢复条件
- 普通刑事犯罪者刑满释放后,需满5年考察期且无再犯罪记录方可重新申请;
- 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犯罪将永久取消资格;
- 需提交释放证明、无再犯罪承诺书等材料至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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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若原犯罪情节轻微(如缓刑、拘役)或经改判无罪,可持司法文书申请恢复待遇。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退役军人,需待附加刑执行完毕后再行申请。
退役军人应自觉维护荣誉,遵纪守法。如遇政策执行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或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社会对改过自新者应给予包容,符合条件的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平等申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