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与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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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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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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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1年,具体计算以12个月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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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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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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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与天数对应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特殊情形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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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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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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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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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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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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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年休假计算 :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的安排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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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权与职工意愿 :
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统筹安排年休假,但需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通常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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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
若单位未安排或安排不足,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含正常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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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因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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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可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内容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确保职工依法享有休息权,并规范用人单位的安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