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通常是不合法的 ,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地方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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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明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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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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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补休:不低于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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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低于工资的300%
(其中“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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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组成规定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固定工资均属于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不能单独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可能违反规定
二、合同与地方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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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
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计算,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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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殊规定
部分省市(如山东省)明确禁止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要求按实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三、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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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 :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差额,并可主张经济补偿或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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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经批准的制度下,法定休假日加班仍需按300%支付,但综合周期内总工时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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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条款 :确认是否有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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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工资构成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工资明细(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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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