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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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存
涵盖土建技术、质量、安全、经营等核心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及声像档案,需无限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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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存
一般指保存16年至50年,适用于部分非核心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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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存
通常为15年以下,适用于辅助性或时效性较强的档案。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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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工程档案分类原则,但未具体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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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子政务类工程档案设定了10年短期、30年长期及永久保存标准。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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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档案按会计制度执行,人事档案归为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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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与档案保存期限属不同概念,保修期通常为2-5年(如基础工程20年、防水工程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