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一、出资方式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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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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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最常见方式,需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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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 :包括实物(动产为主)、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需经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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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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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与作价要求
- 非货币财产必须由专业机构评估,确保价值公正合理,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二、出资期限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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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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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需在 公司成立后5年内 缴足认缴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限额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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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章程约定更短期限,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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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形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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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且协议需符合公序良俗,否则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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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资义务
- 抽逃出资将面临法律制裁,包括返还出资、赔偿损失等。
四、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以上规定确保了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公司资本结构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