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带薪休假规定在第四十五条。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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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详细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条件和安排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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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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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天数: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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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安排:
-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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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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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总结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假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职工在满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等条件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