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养老生活补助发放
发放对象 :符合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
发放标准 :2015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对2014年底前年满60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15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年满45岁未满60岁的,到60岁前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及以上,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15元的养老生活补助。2021年,广西对2.11万名60岁以上乡村医生按标准给予了养老生活补助。
社会保险参保及补助
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其他保障措施
“乡聘村用”政策 :实施“乡聘村用”政策后,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补助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基本补助标准核定。符合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条件的,要足额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适当增加补助。
财政支持 :自2015年起,广西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约0.9亿元,发放乡村医生养老补助,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