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实体法,其核心功能在于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例如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具体规则,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则专注于诉讼流程的规范。两者分工明确但相互依存:实体法界定“做什么”,程序法规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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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的本质
民法典直接规范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效力、财产归属、婚姻继承等具体事项。其条款直接约束民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或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属于典型的实体法范畴。 -
与程序法的区别
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而是规定起诉、举证、审判等流程。例如,民法典确定“谁有权继承财产”,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何通过诉讼实现继承权”。 -
协同作用
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实践中密不可分:民法典的权利需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而诉讼必须以民法典为裁判依据。例如,合同纠纷中,法院需先依《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再按《民法典》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
例外与补充
民法典虽以实体规范为主,但包含少量程序性条款(如宣告失踪的程序),这类例外仅为辅助实体权利实施,不改变其整体属性。
总结:理解民法典的实体法属性,有助于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为民事活动提供根本规则,而程序法则确保这些规则通过司法途径落地。两者共同构建完整的民事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