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土地法的土地政策
-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耕种或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 禁止土地买卖,确保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 按人口和劳动力两个标准分配土地,以按人口分配为主体,兼顾劳动力因素。
- 以乡、数乡、或区为单位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分配为主体。
政策背景
1928年土地法,即《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领导的政权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它是在总结1928年4月湖南桂东县沙田地区分田试点以及湘赣边界地区1927年年底以后的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写成的。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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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分配方法:
-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共同耕种或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 禁止买卖土地,确保土地的公平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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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
- 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 以劳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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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
- 以乡为单位分配为主体,遇有特殊情形时,可采用数乡或区为单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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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分配法:
- 茶山、柴山平均分给农民使用。
- 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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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的征收:
- 土地税为50%至150%,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可免纳土地税。
政策意义
《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政策影响
《井冈山土地法》的实施,使农民得到了土地,生产和革命热情空前高涨,积极参军参战,从各方面支援了红军和工农政府,巩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它标志着封建土地法制在中国的局部崩溃,以它为起点的一系列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法规,标志着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的初步形成。
《井冈山土地法》虽然存在一些缺陷,如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等,但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兴国土地法》等法规中得到了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