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二者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若发生冲突,需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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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的明确规定
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如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市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例如,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上海市政府的规章在效力上平等,但分别适用于全国教育系统和上海市行政区域。 -
冲突解决机制
当两类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法院或行政机关不能自行选择适用,必须报请国务院裁决。例如,若交通运输部的规章与北京市政府的规章在网约车管理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需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哪一规定。 -
适用范围的地域性差异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对其管理领域有效(如市场监管、税务等),而市政府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例如,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全国通行,但深圳市政府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仅限深圳本地生效。
选择适用哪类规章需结合具体事项的管辖权限,建议相关主体在遇到冲突时及时咨询法律意见或提请上级协调。